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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消协消费警示:买高端家电要签“三包”合同
2006-12-12 09:30  文章来源:金阳时讯
文章类型:转载  内容分类:新闻

随着等离子、液晶电视等高科技电子产品消费群的迅速扩大,各级消协接到的相关投诉也在不断增多。昨日,贵阳市消协发出消费警示:购买高科技电子产品时,应先与商家形成书面“三包”合同,“三包”合同应与《消费者保护法》及《产品质量法》中同类产品的规定相符,以避免因高额维修费产生的纠纷。

据了解,筑城市民王女士在去年1月购买了一台某品牌的等离子电视,今年11月10日因显示屏出现条纹画面而送修。但检修人员告诉她,电视需要返厂换屏,因为王女士的电视已过了包修一年的期限,所以需要预交新显示屏费、维修费、运输费等合计7000多元。记者在贵阳市消协获悉,类似这样因“三包”不明确而被高额维修费困扰的消费者日益增多。

消协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国家明确规定显像管彩电整机包修一年,主要部件包修三年,但目前大量步入消费者家庭的等离子、液晶等高端电视主要部件为投影灯、等离子屏、液晶屏等,因此个别厂家便以这些部件不属于显像管电视为由,自定“三包期”。

对此,贵阳市消费者协会秘书长罗进昌表示,由于目前电子产业的不断发展,导致高科技含量的产品层出不穷,因电子技术更新的问题带来了产品实质上的变化。商家以自家的产品科技含量较高或技术、结构性问题便降低了所提供的“三包”规格或标准,这种行为是不允许的,消费成本越昂贵,经销商的义务亦相应提升。虽然目前相关部门没有出台相应的规定,但是产品出现质量问题,应该按照《消费者保护法》及《产品质量法》中同类产品的规定来执行。

因此,贵阳市消协发出消费警示:在现行法规未能对高科技产品“三包”期限做出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消费者应慎重购买,购买时除落实厂家提供的“三包”承诺期限和具体内容外,还应形成书面合同,合同规定应与《《消费者保护法》及《产品质量法》中同类产品的规定相符。同时,消协提醒商家,经营者的权利与义务是对等的,获取高额利润的同时,应为消费者提供更优质的服务,要以诚信为本,切实履行承诺的责任、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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