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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外贸进出口目标考核及奖励试行办法
2006-12-19 09:57  文章来源:贵阳市商务局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政策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贵阳市委七届十五次全会精神,实现第十一五规划,完成我市外贸进出口目标任务,充分调动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服务外贸、扩大出口的积极性,增创外贸发展新优势,实现外贸发展新跨越,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努力扩大对外贸易、积极参与国际竞争、促进经济增长是全市各级政府及其所属各部门的共同责任。各区、县(市)政府及有关部门一定要高度重视外贸工作,采取有效措施,确保目标任务完成。

第二条 市政府每年初按照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势产业引导发展的实际,确定全市年度外贸进出口总目标和任务。市商务局根据各区、县(市)外贸发展实际情况,把目标分解下达给各区、县(市)商务主管部门,年终进行考核。

第三条 外贸进出口的考核目标内容分为

(一)外贸进出口目标完成值(含绝对完成额和增长率);

(二)为扩大进出口采取的积极措施及配合上级部门开展各项外贸工作情况。

第四条 考核标准和方法

外贸进出口目标完成数据以贵阳海关统计数据为依据。考核总分值100分,外贸进出口目标完成值占70分,工作措施及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占30分(具体考评内容和办法见所附细则)。

第五条 结果评价

考核结果分为考核得分、考核等次和考核意见三方面内容。其中,考核等次根据考核得分划分为“达标”和“不达标”两种类型。考核结果市政府目标办,作为对各区、县(市)年度经济目标考核的依据之一。

第六条 奖励措施

市政府每年对完成目标任务的各区、县(市)给予年度目标奖励。对“达标”的各区、县(市),根据分数的高低确定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三个档次,分别给予表彰和“一等奖贰万元、二等奖壹万元、三等奖伍千元”不同额度的奖励。

对外贸工作给予大力支持和为外贸进出口增长做出突出贡献的市直有关部门,设“先进单位奖”,各奖励伍千元。对外贸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设“先进个人奖”,各奖励壹千元。

对于连续三年获“一等奖”或为外贸增长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市商务局报请市政府同意从“贵阳市外经贸发展促进资金”安排适当资金,支持该单位进一步开拓和发展对外贸易事业。

第七条 组织实施

贵阳市商务局按本办法组织力量对各区、县(市)及相关部门进行考核评比,对获奖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八条 奖励资金来源

外贸进出口目标考核所需奖励资金从贵阳市外经贸发展资金中列支。

第九条 本办法由贵阳市商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试行。


附:1、贵阳市外贸进出口目标考核具体考评细则

2、贵阳市2006年各区、县(市)外贸进出口目标分解表 (略)


附件1:

贵阳市外贸进出口目标考核具体考评细则

一、外贸进出口目标完成数据以贵阳海关统计数据为依据。

二、目标考核总分值100分,其中外贸进出口目标完成值占70分,工作措施及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占30分,加分因素不超过30分。

三、相关概念解释:

本细则中“区域外贸进出口目标”是指:按属地原则,以各区、县(市)地域范围内所有企业的进出口完成值和增长幅度为考核指标。

“区属外贸进出口目标”是指:按分级管理原则,以各区、县(市)管理企业的进出口完成值和增长幅度为考核指标。

四、具体考评办法如下:

1、外贸进出口目标完成情况(基本分70分,最高加分30分)

完成“区属外贸进出口目标”得基本分50分。超额完成目标的,超过部分按两种方式计算:第一,每超过100万美元加0.5分,最高加分为10分;第二,按超额部分占总目标的百分比计分,每超过1%加0.1分,最高加分为10分。未完成目标的按未完成部分占总目标的百分比计分,每减少1%扣0.1分。

完成“区域外贸进出口目标”得基本分20分,每超过1%加1分,最高加分为10分;未完成的按未完成部分占总目标的百分比计分,每减少1%扣0.5分,最多扣分为10分。

2、扩大进出口工作措施及配合上级外贸部门完成各项工作任务情况(30分)

(1)抓好对重点联系企业及重点出口商品的监控,认真完成做好每季外贸进出口运行情况分析、预测报告等工作,5分。

(2)在培育外贸出口新的增长点方面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并取得突破,5分。

(3)结合各区产业结构调整,在优化外贸出口商品结构上取得进展,5分。

(4)在扩大出口工作方面,积极制定相关配套政策和鼓励措施,在服务企业、培育外贸发展人才等方面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5分。

(5)配合上级商务部门,完成各项工作任务,10分。

五、每年一月下旬,由各区、县(市)报当年度外贸进出口目标,经市商务局和市政府目标办审核确定后,报市政府批准下达给各区、县(市)政府。

六、按贵阳海关提供的数据,下一年度一月下旬由贵阳市商务局按本办法组织力量对各区、县(市)及相关部门进行考核评比,对获奖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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