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贵阳市商务局屠宰监管执法职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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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01-19 11:47 文章来源:贵阳市商务局 |
|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政策 |
贵阳市商务局屠宰监管处是贵阳市生猪屠宰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屠宰办)的工作机构,具体负责牵头组织、协调市公安、工商、农业、卫生等有关部门联合依法对生猪屠宰市场实施监管和行政执法。现依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1997年12月19日国务院令第238号)和《贵阳市生猪屠宰和生猪产品流通管理办法》(贵阳市人民政府令21号)的规定,制定有关执法职责如下:
一、执法内容和执法范围
1、依法对定点屠宰厂场)屠宰的生猪及其产品进行检查,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2、依法对未经定点,擅自屠宰生猪上市销售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3、依法对本市以外的生猪屠宰加工企业将生产的生猪产品进入本市流通而未到市商务局屠宰监管处进行年度登记备案的行为进行查处。
4、依法对为非法屠宰生猪提供屠宰场所、屠宰工具、运输工具或仓储设施的单位或个人进行查处。
二、执法种类、执法权限和执法职责
l、违反《生猪屠宰管理条例》规定,定点屠宰厂(场)对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的,责令限期处理,可处5万元以下罚款。
2、违反《生猪屠宰管理条例》规定,定点屠宰厂(场)出厂(场)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的,没收生猪产品和违法所得,可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3万元以下罚款。
3、违反《生猪屠宰管理条例》规定,定点屠宰厂(场) 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的,责令停止屠宰活动,没收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生猪产品和违法所得,可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经市政府批准,取消定点厂场资格。
4、违反《生猪屠宰管理条例》规定,未经定点,擅自屠宰生猪的,予以取缔.并会同其他有关部门没收非法屠宰的生猪产品和违法所得,可并处违法经营额3倍以下的罚款。
5、违反《贵阳市生猪屠宰和生猪产品流通管理办法》规定,本市以外的生猪屠宰加工企业生产的生猪产品进入本市流通,未到市商务局屠宰监管处进行年度登记备案的,责令改正,并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6、违反《贵阳市生猪屠宰和生猪产品流通管理办法》规定,为非法屠宰生猪提供屠宰场所、屠宰工具、运输工具或仓储设施的单位或个人,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三、执法程序
1、生猪屠宰执法人员进行执法监督检查时,人数应当不少于两人,应当出示《贵州省行政执法证》。
2、生猪屠宰执法人员进行执法监督检查,可以采取感观检查、取样化验、查阅资料、询问、查验证件等方式。
3、生猪屠宰执法人员发现违法行为,应当当即向违法当事人明确指出,并依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和《生猪屠宰管理和流通管理办法》的规定,视其情节轻重和危害程度给予行政处罚。当场处罚的,应出具有关执法文书,完备执法手续,告知违法当事人法定权利。不能当场处罚的,责令限期到市商务局屠宰监管处或到其委托的区、县(市)商务主管部门接受处罚。
4、生猪屠宰执法人员进行执法检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5、生猪屠宰执法人员进行执法监督检查的情况,应当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的监督。
贵阳市商务局屠宰监管处举报电话:0851-58069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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